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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3]182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2
实施时间: 2003-9-22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791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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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从2003年度起按确定的计税工资人数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内按实予以税前扣除。以前文件与本文规定
  标准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3年9月22日印发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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