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10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0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符合清单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并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二、企业符合专项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从网上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资产损失,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进行年度申报的企业,应根据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二)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企业,应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根据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补送相关资料;原已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事项,只需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可不必再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四、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及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所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
  2.《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相关附件:
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doc    
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doc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 沪国税所[2011] 2011/1/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 福建省地方税务 2012/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 粤地税发[2009] 2009/6/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 内蒙古自治区国 2011/1/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 湖南省国家税务 2011/1/1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 金政发[2016]21 2016/3/2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 赣国税函[2012] 2011/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解 2010/8/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 京国税函[2010] 2010/4/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浙国税发[2011] 20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