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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费[2011]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4-28
实施时间: 2011-4-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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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现将《全省民政系统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全省民政系统财政票据管理
  和使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规范管理和使用,查处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杜绝截留、挪用、坐支、拖延上缴财政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根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工作的通知》(黑财费〔2009〕3号)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对全省2010年度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规定,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达到“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突出抓好财政票据稽查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各种乱收费现象的发生,提高财政票据执收单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收费资金的流失。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包括:省、市、县民政部门使用财政票据的各单位,2010年度在财政部门领购并已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捐赠票据、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等各种财政票据。
  三、检查内容
  (一)部门和单位领购及使用财政票据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问题。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的领用记录是否齐全,实际领购票据数量及种类是否与《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3、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是否存在不一次性填写票据、财务收款章和收款人姓名(章)各联次加盖不齐全和不完整、作废联次不加盖作废章的行为;
  4、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行为;
  5、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借、转让、涂改、伪造、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6、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的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7、对使用过的票据存根是否妥善保管,有无未经批准擅自销毁票据和票据存根的行为;
  8、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无拖延、欠缴等违纪现象和行为。
  (四)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阶段。自2011年7月1日至7月25日,由本单位对2010年度财政票据领购、管理情况及已开具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填写《2010年度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附件1)、《2010年度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附件2)、《2010年度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3)、《2010年度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资金解缴情况表》(附件4),并报送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二)全面检查阶段。2011年8月1日至8月20日,各市县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按照本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和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总结、整改阶段。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在9月10日前,对本单位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整理各被检单位所涉及问题相应的资料、材料、账目等复印件或原件,形成规范案卷,上报省厅票据监管中心稽查科。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五、检查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五)《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八)《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
  (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工作的通知》(黑财费〔2009〕3号);
  (十)《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十一)其他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文件规定。
  六、检查要求
  (一)各地在开展检查工作中,要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黑财办〔2009〕22号)要求和基本格式,围绕实现工作精细化、检查程序化、结果质量化、文书案卷化,切实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二)各地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翔实记入检查工作底稿,并附证据复印件。对检查出填写不规范等一般性问题,由检查组给予批评指正,要求其单位和责任人写出检查,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由检查组按程序对问题复核、取证无误后,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做好人员调配和检查前的业务培训工作,在人力、物力和时间安排上给予充分的保障,确保对民政部门财政票据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完成。同时,省厅将此次检查工作作为对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联系人:王负薪;联系电话:0451-53667298(传真)、13604880388(手机)。
  附件:1.2010年度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
  2.2010年度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
  3.2010年度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自查自纠情况表
  4.2010年度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资金解缴情况表

相关附件:
2010年度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doc    
2010年度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doc    
2010年度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资金解缴情况表.doc    
2010年度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自查自纠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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