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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财金[2011]1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5-5
实施时间: 2011-5-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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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防城港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请示》(防财报〔201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利率问题。国家和自治区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问题有明确规定。今后,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1〕54号)精神,严格执行小额担保贷款利率规定,即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对违反贷款利率规定的,财政不予贴息。
  二、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核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1〕5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11〕9号)有关规定,从2011年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核拨付权限下放至县级财政部门,由各市、县(市)财政局按季据实向辖内经办银行审核拨付。财政部门重点审核贷款对象、贷款项目、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此复。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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