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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煤矿和其它矿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13
实施时间: 2011-4-13
失效时间: 2013-12-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93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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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单位或个人转让煤矿和其它矿井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就转让煤矿和其它矿井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单位或个人转让煤矿矿井及其它矿山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矿井转让的相关规定,对单位或个人在转让煤矿矿井及其它矿井的同时,随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一并转让的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单位或个人转让煤矿矿井及其它矿井时向对方收取的其他费用应与矿井转让价款一并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煤矿矿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66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五批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13
实施时间: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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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6月9日
这个文件指的是矿井,对矿山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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