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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有关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二[2001]15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7
实施时间: 2001-9-7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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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税务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的工程监理费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纳税地点应在工程所在地。
  三、宁波市老三区及镇海、北仑、开发、大榭、直属分局管辖及鄞县户管的企业所在地在老三区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纳税地点的确定按甬地税二[1995]136号及甬财政预[1995]590号、甬地税二[1995]202号通知执行。
  二OO一年九月七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1年9月7日印发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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