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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将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中山路办公楼等房产无偿划转给黑龙江电视台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财行资[2011]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3-17
实施时间: 2011-3-17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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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广电局:
  你局《关于将省广播影视局中山路原址资产无偿划拨给省电视台的请示》(黑广财发[2011]4号)收悉。根据201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为确保省本级在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地位,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将中山路办公楼等房产无偿划转给黑龙江电视台,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广电局中山路办公楼等房产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占用土地为中山路、巴陵街、雨阳街和比乐街四条街道合围部分,占用土地面积14018.4平方米。拟划转的房屋建筑物账面建筑面积30829.12平方米,账面价值30157500.80元,其中:广电大楼面积17861.41平方米,价值8037634.00元; 培训中心面积9538平方米,价值21400000.00元;试滑楼面积1532.16平方米,价值459648.00元;变电所面积300平方米,价值100464.00元;锅炉房面积1167.55平方米,价值116754.80元;浴池面积430平方米,价值43000.00元。以上房屋建筑物实测建筑面积34708.09平方米,比账面建筑面积多3878.97平方米,原因是广电大楼2828.97平方米和培训中心(地下车库)1050平方米未入账管理。划转后,由黑龙江电视台计增固定资产账。
  二、上述资产划转完成后,黑龙江电视台要适时启动对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工作,确保省本级在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占有控股地位。土地资产处置请按有关规定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三、接到本批复后,请你局抓紧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并指导黑龙江电视台认真做好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 增资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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