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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0]52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6-18
实施时间: 2010-6-18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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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工作。
  二、各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汇总本地区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并按财综〔2010〕32号文件中附件2的表式,填报本地区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汇总本部门、本单位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并按财综〔2010〕32号文件附件2的表式,填报本部门、本单位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三、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本部门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并形成书面清理结果汇总意见。各市财政局于7月15日前、省直部门于6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汇总意见(连同清理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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