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0]52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6-18
实施时间: 2010-6-18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0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工作。
  二、各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汇总本地区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并按财综〔2010〕32号文件中附件2的表式,填报本地区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汇总本部门、本单位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并按财综〔2010〕32号文件附件2的表式,填报本部门、本单位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三、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本部门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并形成书面清理结果汇总意见。各市财政局于7月15日前、省直部门于6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汇总意见(连同清理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 云财综[2010]84 2010/7/4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 鲁财综[2011]30 2011/2/1
安徽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2011/2/25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定涉企行政事 内财非税[2018] 2019/1/1
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0]32号 2010/5/10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 甘财税[2022]2号 202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