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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2-25
实施时间: 2011-2-25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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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档案局、司法厅、教育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经信委、农委、林业厅、卫生厅、文化厅、地税局、工商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取消的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停止收取。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继续收取。要在当地报纸、政府和部门网络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大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收费政策落实到位。对各种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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