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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3-18
实施时间: 2011-3-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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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农险办,省农垦集团,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我省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省农险办决定对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专项检查。现将《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我省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省农险办决定对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专项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党和政府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开展本次专项检查,是为了全面掌握农业保险试点政策落实情况,以检查、抓规范、促发展,保障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检查范围
  各试点单位、各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分支机构2010年以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基层农业保险的职责分工、网点建设、业务操作、资金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具体包括:
  1.职责分工。检查县乡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职责分工是否合规,基层组织、保险经办机构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有无越位、缺位等现象。
  2.站点建设。检查乡、村农业保险服务站(点)建设情况,是否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设备、有制度、有经费;检查保险经办机构与协保员是否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检查协保员是否持证上岗。
  3.展业承保。检查承保是否执行“见费出单”制度,向投保人开具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的票据。集中投保的,检查保险单证是否落实到被保险人、载明规定信息、附分户投保清单,并在行政村张榜公示。检查对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否做到直接投保。检查是否存在强制投保、代垫保费、代扣补贴、抵扣赔款等违反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检查有无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4.查勘定损。检查出险接报案管理,是否做到及时办理登记。检查查勘定损时效,是否做到及时调度派工,确保第一现场查勘率。检查查勘报告是否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有无受灾农户(或农户认可的村民代表)签字确认。检查定损是否科学合理,有无随意更改理赔标准。
  5.保险理赔。检查保险经办机构是否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有无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现象。检查理赔结果是否在行政村张榜公示;检查赔款是否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对索赔材料齐全的赔案,检查是否做到在规定时限内支付赔款。检查有无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6.资金管理。检查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检查保费补贴是否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无转移、挤占、挪用现象。检查对种植业保险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有无违规使用种植业保险资金行为。检查农业保险工作费用分配、支付是否合规。
  四、检查安排
  由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自2011年3月下旬至4月中旬,采取听取汇报、随机抽查、查阅资料、检查账薄、走访农户等方式开展专项检查。
  五、检查依据
  1.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意见的意见》(皖政办[2009]1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0]31号)。
  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45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457号)。
  4.省农险办《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险办[2008]11号)、《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农险办[2009]8号)。
  5.其他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的文件规定。
  六、工作要求
  1.各检查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方法、程序,认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2.专项检查完成后,各检查组应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撰写总结报告,整理被检查单位所涉及问题的资料、材料、帐目等复印件或者原件,报送省农险办。省农险办将把这次检查结果,作为农业保险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3.各级农险办、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农业保险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如实提供农业保险业务、财务资料,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保障专项检查顺利完成;对不提供情况、资料和隐瞒事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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