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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局发[2010]109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4-6
实施时间: 2010-4-6
法规类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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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各上市公司:
  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引导上市公司自律自治,促进资本市场的透明、规范和有效,我局在2008年11月的年度治理规范工作会议上提出,上市公司要抓好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落实上市公司会计责任。2009年起,我局全面启动了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专项工作,对辖区126家公司进行了问卷调查,对31家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于2009年11月召开了“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专项工作会议”,将问卷调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并归纳分析的常见问题向辖区上市公司进行了通报,并于2010年2月将常见问题以文件的方式下发。近半年来,我局还通过走访咨询的方式对新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了摸底和指导、咨询。
  通过上述工作,辖区上市公司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程度开始提高,财务会计基础建设得到加强。但我局在2009年年报审计监管中发现,辖区部分上市公司在人员、制度、财务信息系统和会计核算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制约了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经研究,我局决定于2010年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活动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本次专项活动的目标是,辖区各上市公司通过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自查自纠、整改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素质持续提升,财务会计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并有效执行,财务信息系统的效率、安全性明显提高,财务负责人切实承担责任、管好业务的同时带好队伍,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扎实规范,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别是新上市公司,应通过本次专项活动,从上市初开始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各公司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各公司应当建立符合规定和适应公司自身发展的财务管理组织架构,做到岗位职责清晰,授权明确合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财务会计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公司对财务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有制度性安排。
  (二)各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符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并不断予以完善,明确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流程以及应当履行的决策程序。制度中应当包含责任追究条款,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认定的具体标准、处罚措施以及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责任追究应与绩效考核挂钩。
  各公司应当建立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对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考核等做出规定。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各公司应加强财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证财务信息系统的独立性,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用财务信息系统,也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任何能够查询、修改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的权限;公司的财务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会计电算化相关规定的要求,满足公司的实际需要;公司应加强对财务信息系统用户及其权限的管理。
  (四)各公司应当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凭证填制符合要求,会计档案归档及时、保管安全;应当切实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披露水平,能独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和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明确、恰当的会计政策,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不得以《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原则性规定代替公司的会计政策。
  二、专项活动的组织实施
  各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总经理全面负责本次专项活动的开展,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检查。本次专项活动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公司应当在4月20日前制定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对本次专项活动的人员、时间、工作内容和方式等做出安排,并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各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应当求真务实、全面客观。
  自查内容至少应涵盖我局《关于填报<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调查问卷>的通知》(深圳局公司字〔2009〕30号,以下简称《调查问卷》)中的全部项目。各公司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检查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涉及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公司制度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并逐项对照我局《关于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常见问题的通报》(深证局发〔2010〕45号,以下简称《常见问题》),检查公司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问题。
  各公司应在5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次专项活动的组织与开展情况、自查的内容和发现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逐项说明对照《调查问卷》和《常见问题》的自查情况)、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自查报告应经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阶段为整改提高阶段。各公司应当依据自查结果和我局在现场检查、走访咨询以及日常监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于限期整改问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对于持续性整改问题,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各公司应当在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形成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整改活动的开展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我局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持续完善事项的长效机制和责任人、对我局推动财务会计基础建设的工作建议等,整改报告应经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专项活动的工作要求
  (一)公司应当将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在经审议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
  (二)公司在专项活动自查、整改的各个阶段均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底稿,真实完整地记录存在的问题以及专项活动开展过程。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通过审阅资料、现场走访、约谈相关人员等方式对公司的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并形成相应的工作记录。
  (四)尚处于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司,在制定专项活动工作方案时应向相关中介机构征求意见,自查和整改等各阶段应主动接受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的协助和督导,专项活动工作方案、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须经相关中介机构发表意见。
  (五)各公司应当在2010年年度报告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健全部分披露本次专项活动的自查和整改情况。
  四、专项活动的监管
  (一)我局将对各公司报送的工作方案、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进行审阅,对自查不认真、流于形式,整改不到位,隐瞒问题不报的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我局将建立财务负责人专项监管档案,记录公司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或者会计核算频繁错误、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漏或频繁出现错漏、财务会计基础薄弱、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会计制度缺失、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有效整改等情况,并将其作为评价财务负责人履职情况的依据。对于不具有专业或管理胜任能力,不尽责、不履责的财务负责人,我局将采取包括谈话提醒、下发监管意见、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建议公司撤换、建议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三)我局将在本次专项活动开展期间对部分公司进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检查,并将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作为上市公司全面现场检查的一项重要检查内容,形成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持续推动与监管机制。
  (四)我局将在此次专项活动过程中通过组织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特色的上市公司介绍经验等方式开展交流与培训活动,推动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基础水平。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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