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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6]250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5
实施时间: 2006-12-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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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市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促进各地税务机关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工作,特制定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
  报办法(试行)》的工作方案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促进各地税务机关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工作方案:
  一、具体目标
  (一)近期目标:确保全面顺畅接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特别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在纳税人申报过程中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保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得到贯彻实施。
  (二)长期目标:一是不断扩大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拓宽采集个人涉税信息的渠道,为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有效监控和对高收入行业、重点纳税人的有效征管,切实落实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创造必要条件;二是培养、普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习惯,增强纳税人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中的法律责任,形成社会成员相互监督的纳税氛围,提高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三是不断提高税务机关接受和处理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的能力、实际征管的能力,为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以最快的速度在税务系统内传达学习《办法》。及时转发《办法》及总局围绕《办法》所发的配套文件等,供基层税务干部学习、研究、讨论,领会《办法》的具体规定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办法》的相关准备。(税政一处牵头,各县(市)、区局(分局),直属分局落实)
  (二)要求各地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税政一处拟稿向市领导汇报,各县(市)、区局(分局),直属分局落实向本地领导汇报)
  (三)成立贯彻落实《办法》领导小组。各级税务机关成立贯彻落实《办法》领导小组,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以税政、征管、法规、计会、信息中心、稽查、办公室等部门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为《办法》的落实提供组织保障。领导小组要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目标。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协调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税政一处牵头,征管、法规、计会、信息中心、稽查、办公室配合)
  (四)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紧密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和信息化建设实际,研究印发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做到:紧密结合实际、理清工作头绪、分清轻重缓急,切实做到各项工作统筹兼顾、有效衔接,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展开。具体的实施方案于12月10日前制定。(税政一处牵头,征管、法规、计会、信息中心、稽查、办公室配合)
  (五)抓紧抓实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一是落实对基层税务干部的培训。在干部通过电子文件对《办法》自学的基础上,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抓紧抓实对税务干部的培训,既要保证培训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又要保证干部深入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二是重点做好对“12366”纳税服务中心干部的培训工作,统一咨询解答口径,重点突出申报范围、年所得的计算口径、申报的具体要求、《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法律责任等内容的培训,切实提高咨询服务人员政策水平,保证纳税咨询的准确性和全面性。(税政一处牵头,各县(市)、区局(分局),直属分局落实)
  (六)各地对2007年开始接受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事先要认真分析接受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需要做好的工作,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和困难,制订应对问题和困难的应急预案措施,同时,做好对辖区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摸底调查工作,并将有关人数上报市局。本项工作要求在11月24日前完成。(税政一处牵头,各县(市)、区局(分局),直属分局落实)
  (七)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以快捷、方便的服务方式制定受理纳税人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窗口申报的工作流程,以及征、补、退、抵税的工作流程等制度。(征管处牵头,计会处、税政一处配合)
  (八)抓紧印制《纳税申报表》,做好《纳税申报表》的领取、发放工作。争取在12月10日前完成纸质《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下同)的印制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将《纳税申报表》摆放于办税服务厅,以及便于纳税人领取的公共场所,方便纳税人取用;对于高收入行业或高收入者较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于12月20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将《纳税申报表》发放到纳税人手中;同时于12月20日前向社会公告《纳税申报表》下载的网址、下载方法等。(税政一处牵头,征管处、信息中心、办公室配合,各县(市)、区局(分局),直属分局落实)
  (九)认真落实《办法》的对外宣传辅导。宣传工作分三个阶段:(税政一处牵头,办公室、征管处、信息中心配合)
  第一阶段(12月20日前):一是及时转发有关文件及宣传资料;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宣传材料,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在我市报刊、杂志、电视台、广播站进行刊播;三是结合宁波市实际,通过公开媒体告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人员须自行纳税申报、对应的《纳税申报表》名称、纳税申报程序、《纳税申报表》获取、填报内容等;四是印制《办法》宣传小册子,置于公共场所,便于纳税人领取,并向社会发放;五是对外宣传中,既要注重面上的宣传,更要针对特殊对象进行宣传。
  第二阶段(12月21日至2007年3月15日):一是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当地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渠道,发布公益广告、纳税温馨提示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二是税务机关有选择地举行电视访谈、专家讲座等方式,引导纳税人搞好自行纳税申报准备工作;三是向社会公布《纳税申报表》下载网址等信息,引导纳税人尽量采取电子申报方式;四是公布邮寄申报有关要求和主管税务机关地址、邮编,明确以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以及邮寄申报有关要求。
  第三阶段(2007年3月16日至3月31日):税务机关发布纳税申报公告等方式,向特定的人群告知自行申报的截止日期。
  (十)建立税务系统内部跟踪反馈机制,确保信息畅通无阻。一是从2006年11月25日起,各地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控制、反馈,要求每半个月向市局报告《办法》的实施准备情况和有关问题。二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地应按每15天向市局(税政一处)报送当地受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数、申报收入额、补退税额等相关数据,以及受理纳税申报的具体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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