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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企[2011]11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4-8
实施时间: 2011-4-8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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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各担保公司,各银行金融机构:
  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式
  (一)担保机构业务补助
  担保机构业务补助主要对担保业务规模大、长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成本补助。凡持续经营3年以上(含3年),且2010年年末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年末净资产3倍以上(含3倍)的担保机构,可申报业务补助,补助标准为不高于2008年至2010年年末平均在保责任余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奖励
  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奖励主要对资本金增加幅度大、规模大、实力强的担保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凡在2010年1月—12月累计增加注册资本金达到原注册资金50%以上(含50%),且2010年年末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年末净资产3倍以上(含3倍)的担保机构,可申请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奖励,奖励标准为不高于增资部分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业务补助
  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业务补助主要对积极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银行给予业务成本补助。凡担保机构合作,且2010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额(仅限于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达到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3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申请银行担保贷款业务补助,补助标准为不高于2010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额的0.5%,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请以分行或二级支行为单位上报申请材料,2010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额(即发生额)请以担保贷款合同签署日期为准计算,2010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即发生额)请以银监局的统计口径计算。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单个担保机构的单次补助(含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担保机构应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担保机构应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担保机构财务管理、业务开展符合《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三)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项目符合我省产业政策明确扶持和发展的方向。
  (四)担保机构2010年向财政部门报送了相关财务报表及业务报表,并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五)银行应已制定与担保机构合作的相关制度或实施办法。
  三、申报材料
  (一)担保机构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XX担保公司申报云南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专项核查报告》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金奖励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增资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注册资本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担保机构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通知》要求反映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出具《XX担保公司申报云南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专项核查报告》,具体披露的内容要求如下:
  1.在保责任余额情况。中介机构需对担保公司2008年—2010年在保责任余额相关的担保合同、贷款合同进行核实、确认,填报《XX担保公司2008年—2010年年末在保责任余额明细表》(附件3),并披露担保公司2008年至2010年的持续经营情况。
  2.准备金提取情况。中介机构需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担保公司财务报表,测算担保公司2010年末应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金额,并披露担保公司2010年末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
  3.注册资本及股东变化情况。中介机构需对担保公司2010年内增资、减资的时间、金额以及股东和出资额变化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和披露。
  4.资金运用情况。中介机构需对担保公司2010年自有资金用于存出保证金、购买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其他投资的金额进行核实、确认和披露,并填报《XX担保公司2010年资金运用情况表》(附件4)。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与担保机构合作机制的文件复印件以及《XX银行申报云南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专项核查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通知》要求反映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出具《XX银行申报云南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专项核查报告》,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1. 银行业金融机构2010年新增担保贷款金额。中介机构需对该银行2010年新增担保贷款额(仅限于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相关的担保贷款合同进行核实、确认和披露,并附《XX银行2010年新增担保贷款明细表》(附件5)。
  2. 银行业金融机构2010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金额。中介机构需根据银行上报银监部门的统计数据,确认、披露该银行2010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
  (三)申报材料请按照A4纸规格制作,并按上报文件(财政部门需附《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承诺书》、《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XXXX申报云南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专项核查报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的顺序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各州(市)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银行应当在2011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州(市)财政部门。
  (二)各州(市)财政部门应按照《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的齐备性后,在2011年5月3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
  (三)省级担保机构、银行应当在2011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省财政厅。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不齐备、《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与《专项核查报告》数据不一致等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单位将不纳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二)担保机构、银行应当对此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介机构核实和确认相关数据情况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经过必要程序,确保数据的准确。
  (三)本《通知》涉及的表格电子文档可登录“云南省财政厅”网站下载。
  联系人: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张玲、许宏俊
  联系电话:0871—3620705
  附件:1. 附件1--承诺书
  2. 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
  3. XX担保公司2008年—2010年年末在保责任余额明细表(《专项核查报告》的附表)
  4. XX担保公司2010年资金运用情况表(《专项核查报告》的附表)
  5. XX银行2010年新增担保贷款明细表(《专项核查报告》的附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承诺书.doc    
附件2-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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