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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10]69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0-25
实施时间: 2010-10-2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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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94号)要求,结合我省国税系统近期开展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以下简称衔头发票)有关问题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用票单位申请自印电脑版衔头发票时,应在"实地核查报告"中说明其开票软件的有关内容。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开票软件是否符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44号)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使用自行开发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及时将修改后的开票软件说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前台人员在受理衔头发票税务行政许可时,对于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材料编号规则等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3〕99号)、《关于严格执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的若干意见》(粤国税函〔2004〕426号)和《关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征便函〔2004〕27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原《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已作废,改为《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三)衔头发票的"发票种类代码"为5位数,其中第1位为"3",第2位为各市车牌编号的英文字母,第3-5位由各市自行规定。"发票代码" 要严格遵循《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94号)规定编制。
  (四)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纳税人申请办理衔头发票的行政许可作如下调整:
  1.原已申请自印电脑版衔头发票的单位,申请印制新版衔头发票时,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条件的,只需提交相关票样报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备案:
  (1)选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尺寸规格。
  (2)发票抬头一律套印"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字样。如选平推式发票,则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企业名称(或标识);如选卷式发票,则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企业名称(或标识)。
  (3)机打发票票面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包括"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分类"等内容印制,其他具体内容全部通过开票软件控制和打印。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纳税人自行设计式样申请电脑版衔头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3〕99号)、《关于严格执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的若干意见》(粤国税函〔2004〕426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2. 除报刊杂志业等特殊行业外,省国税局不再批准申请手写版和定额版衔头发票的行政许可。
  原已申请使用手写版和定额版衔头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其使用机具开票。若原使用手写版和定额版自印衔头发票的纳税人转换成电脑版衔头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纳税人重新申请衔头发票行政许可。若确不能使用电脑机具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批准其使用相关票种。
  (五)近期省国税局将对全省普通发票用纸进行公开招标,在发票用纸尚未确定招标结果的情况下,需严格控制衔头发票印制用量,每次印制用量务必控制在半年以内。
  二、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有关问题
  根据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在"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中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限额万元版以上的票种设置了开票上限金额和下限金额,如万元版的发票,开具的最大金额为99999.99元,最小金额为10000.00元,超出开票限额将不能保存。对限额千元版、限额百元版的发票,只设置了上限金额,没有设置下限金额。为优化纳税服务,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核定使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限额万元版)以上的用票单位(个人),可同时提供限额千元版以下票种供纳税人使用。
  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事项,省国税局将以公告的形式告知纳税人,请各地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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