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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11]4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18
实施时间: 2011-4-18
失效时间: 2012-7-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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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及期限
  应在广州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凡在2010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属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需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市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属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征管的纳税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2)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征管的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
  (3)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属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是否需要报送以各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2)企业所得税属地税征管的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单位);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特别说明:纳税人未发生申报内容的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不需报送。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一)企业所得税属国税征管的纳税人:
  1.网上申报:已在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申请数字证书并开通国税应用的,均可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不需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2.前台申报:需携带申报资料(查账征收纳税人需携带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资料,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需携带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企业所得税属地税征管的纳税人:
  1.网上申报: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办理。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2.前台申报:需携带电子报盘文件和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发生资产损失、减免税等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二)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上述所称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并已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
  五、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登录网站查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zds.gov.cn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7-13
实施时间:20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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