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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发电[2011]1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4-6
实施时间: 2011-4-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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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357号)有关规定,现就提高我省成品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提高230元和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420元和668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820元和708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分别为每吨8185元、7445元,各标号汽、柴油每升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二。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按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执行。
  青岛市销售给城市公交的符合山东省《城市车用柴油》(DB37/T849-2007)标准的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提为7649元,每吨提高220元。青岛市城市公交车用各标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三。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的基础上,再扣减按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0.5%运杂费作价。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各标号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二、三。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10月26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化、中石油山东分公司要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九、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各市物价局及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要在10月26日14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存在的问题报告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传真电话:0531-86974816)。
  附件: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略)
  二、各标号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三、青岛市城市公交车用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山东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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