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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会[2011]1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4-21
实施时间: 2011-4-21
法规类型: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7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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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6号)转发给你们。请我市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为确保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核算与管理,凡我市由公立医院实施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二、为确保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时执行新会计制度,各机构应按照要求于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相关资产负债的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实工作,为顺利执行新制度做好充分准备。
  三、对于新制度前清查的有关待处理资产损益的处置,各机构应抓紧按照现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应在2011年5月15日前完成上报相关审批手续。
  四、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新会计制度要求及时调整或完善现有财务核算系统,并为调整后的核算系统留足试运行时间,确保2011年7月1日起可按新制度进行核算。
  衔接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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