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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有关收费行为的意见
发文文号: 沪建交联[2011]36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4-23
实施时间: 2011-4-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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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集装箱道路运输是货运物流的重要环节,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现代物流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本市集装箱道路运输业发展,缓解物价和费用上涨对运输企业经营的压力,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有关收费行为、清理各类不合理收费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取消集装箱堆场自设的收费项目
  (一)燃油附加费。
  (二)夜间操作费。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
  (一)港区调箱门费(按船方或货方要求搬移箱作业),由50元/箱次降低为20元/箱次。
  (二)S2高速公路全程通行费,40英尺集装箱卡车降低为50元/车次,其他规格的集装箱卡车的通行费相应下调。
  三、严格执行核定收费标准的项目
  汽车装卸搬移费和施封费,应按相关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涨价。
  四、推荐收费标准的项目
  打单费(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暂按10元/单执行。
  五、收费项目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并按照“谁获取服务谁支付费用”的原则操作,不得将打单费、施封费等收费项目向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转移。
  六、对未经核准同意的各类收费和强制转嫁付费义务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七、统筹考虑全市各方面的情况,在已下调出租汽车贷款道路通行费的基础上,提前实施其他减免贷款道路通行费的措施。具体方案近期另行公布。
  八、对集装箱堆场企业出现的经营困难和问题,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帮助妥善处理,并制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
  上述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市、区(县)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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