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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25
实施时间: 2011-5-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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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三条“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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