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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2]4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2-3-14
实施时间: 2002-3-14
失效时间: 2011-2-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3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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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系统增值税退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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