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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申报2005-2006年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处理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发[2006]6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6-11-22
实施时间: 2006-11-22
失效时间: 2011-2-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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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化解财政有偿资金债务风险,及时核销有偿资金呆账,按照有关规定,现测算下达你省(自治区、市、兵团、局)2005-2006年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指标)  万元。现将呆账核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呆账核销的范围为产业化经营(包括部门产业化经营类项目)、科技示范项目及利用世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到期有偿资金。没有核减2003-2009年到期土地治理项目有偿资金债务的省、市,允许核销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包括部门土地治理类项目)。
  二、此次核销指标为上限控制数,实际核销规模以审定金额为准。经审核后不符合呆账条件的有偿资金仍要如数缴回。
  三、请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财发字[2000]2号)的有关要求,逐级申报(财政部门与农发办事机构分设的,需两家联合申报)和认定呆账核销项目。其中:对企业破产和借款人走死逃亡的认定,要从严掌握,凡没有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裁定书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自然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不得列入核销范围;对毁灭性重大自然灾害的认定,除重大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及台风外,种植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雹灾、虫灾及连续三年以上遭受的旱灾列入核销范围。
  四、请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1年以前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农办[2003]124号)的有关要求,填报呆账核销项目申报材料,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统一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定。具体包括:经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批准的项目计划、签订的借款合同、法人破产证明、自然人死亡证明、民政部门认定的灾情等级、意外事故证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依据、省级以上政府重点建设工程批准文件、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补偿情况证明以及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请你省(自治区、市、兵团、局)按照上述要求,认真部署,严格把关,务必在2006年12月29日之前,将呆账核销申请报告、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审批汇总表、呈报表(附件1、附件2,附软盘)及相关材料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关参数可通过以下路径下载:久其公司网站()-下载专区-参数下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1.省(自治区、市)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审批呈报汇总表
  2.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审批呈报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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