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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11]4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19
实施时间: 2011-4-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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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1年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均应在进行所得税汇算申报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申报2010年度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情况,并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同期资料准备工作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企业应于2011年5月31日之前完成2010年同期资料准备工作(符合条件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除外),税务机关将于2011年6月1日起进行抽查。
  三、跟踪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2008年1月1日前调查结案的企业跟踪管理期为3年)。
  处于跟踪管理期的特别纳税调整户应于2011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2010年度的同期资料,并将同期资料的内容与被调整年度相应情况进行比较,说明各项变动对关联交易定价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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