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向相关纳税人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20
实施时间: 2011-4-20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46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在内的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凡于2011年2月1日后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和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设立和变更地税税务登记并已缴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纳税人,可凭《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于2011年6月30日前到原办理的服务厅登记窗口申请退回已缴纳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以上票证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戳记后当场退回纳税人,不影响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将以银行转账方式退回给缴费人。
  对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相关事宜有疑问的纳税人,可向12366-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电动自行车牌证工 闽价费[2011]41 2011/11/10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山东省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复 鲁价费函[2012] 2012/12/1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鄂财会发[2009] 2009/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紧 黑国税函[2002] 2002/1/25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医疗就诊证工本费 沪财预[2006]49 2006/6/5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 黑价联字[2006] 2006/1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皖地税函[2006] 2006/8/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及普通发票工本 桂地税发[2006] 2006/1/13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我市社会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21/9/13
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1]71 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