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11]6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22
实施时间: 2011-4-2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4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工作水平和服务形象,市局根据纳税人需求和税收业务规程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详见附件),在税收宣传月期间,向社会公开做出服务承诺,接受纳税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请各单位对照服务承诺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承诺。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向您提供“公开、便捷、尊重”的纳税服务,我们做出以下承诺,请您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
  一、目标
  (一)尊重纳税人的合理需求,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引导纳税人依法遵从纳税。
  (三)培训税务干部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礼仪。
  (四)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谐、效能、廉洁的税务机关,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二、服务理念
  (一)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二)始于纳税人需求--我们致力于以纳税人“明白、容易、受尊重”的基本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以缴明白税为目标的咨询沟通平台、以降低成本为目标的便捷办税平台、以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的权益维护平台”.
  基于纳税人满意--我们致力于以纳税人满意为基础,从质量评价入手,发现问题紧抓不放,统筹资源研究改进制度、流程和方法,形成“质量评价、资源统筹、检查落实、评估改进”四环节联动的纳税服务持续改进机制。
  终于纳税人遵从--我们致力于以纳税人遵从为目标,发挥纳税服务对税收征管的先导性、基础性作用,通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优质高效服务,引导和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三、基本准则
  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四、承诺
  (一)咨询沟通服务承诺
  1.对您到办税服务厅咨询,我们将即时回答,疑难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2.对您的12366电话咨询,我们将即时答复或转办一线专家答复,疑难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3.对您的网上咨询,我们将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疑难问题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对您进入网上局长信箱的纳税咨询,我们将在受理后个5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5.对您的个性化诉求,我们拓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职能,实行每周三上午10:00-11:00市局“局长在线”服务,让纳税人的诉求直接到达管理决策层。
  6.我们为各基层局局长开通了互联网站的“在线访谈”,实行两周一次,时间是周二下午2:30-3:30, 让局领导走到纳税服务一线,直接与纳税人进行沟通。
  7.我们为每个纳税人开通互联网“税企邮箱”,使纳税人与税务人员实时互联互通,及时传递税收政策、纳税提醒、问题答疑等涉税信息。
  (二)办税服务承诺
  1.税务登记服务承诺
  (1)对您按期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2)对您申请停业或复业登记,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3)对您申请跨区迁移,无正在评估检查的案件和未缴销的金税卡、发票,已办结出口退税注销(仅限出口企业),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企业迁移申请后即时办结。
  (4)对您申请办理《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5)对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提交注销申请后,我们将根据您的生产经营情况,首先要进行疑点筛选,对于筛选无疑点的,即时办理;对于筛选有疑点的,应实施检查注销,检查中未发现偷逃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接受虚开)的8个工作日内办结。
  2.一般纳税人认定服务承诺
  对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3.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服务
  (1)对您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2)对您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办结。
  4.发票办理服务承诺
  (1)对您初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办理发票核定事宜,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2)对您申请增值税发票领购资格及防伪税控开票最高限额,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您申请续购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普通发票金额未超过20万元,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即时办结。
  (4)对您申请开具最大金额百万元以下的普通发票增量调整、增值税发票增量调整,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5)对您申请普通发票增额百万元以上的调整,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结;对您申请增值税发票增额调整,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结。
  5.纳税申报服务承诺
  (1)我们提供客户端网上申报、免费网页申报、电话申报、到税务机关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供您自愿选择。
  (2)对您在法定期限内的纳税申报、防伪税控报税、防伪税控认证等各类申报,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3)对您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延期申报,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减、免、缓、退税服务承诺
  (1)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对您申请的减税、免税属增值税备案类优惠,且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对您申请的减税、免税属所得税备案类优惠,且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对您申请的减税、免税属审批类优惠,且资料齐全的,从受理之日起,我们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对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缴纳税款,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
  (3)对您多缴税款申请退税,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接到您的退还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审批手续。
  7.行政处罚的承诺
  坚持预防与惩处并举,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税法,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首违不罚是指首次轻微违法且在责令限期内已改正的不罚,是纳税人由于某种原因首次违反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情节后果轻微的行为,不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8.实施检查的承诺
  (1)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在实施税务检查前会提前通知您,并告知您检查的纳税期间和范围。
  (2)在实施检查时,由两名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在检查前要按照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如不按照规定出示,您有权拒绝检查。
  (3)检查结束后,我们会向您出具书面检查结果,并告知您依法享有的权利。
  9.其他办税服务承诺
  (1)我们在办税服务场所设置导税员和咨询台,随时根据您的需求,进行导税和解答问题。
  (2)我们免费提供办税所必需的表、证、单、书,如: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
  (3)我们的工作人员会严格执行税务人员文明用语规范,妥善处理您的涉税事项。
  (三)办税公开承诺
  我们会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以下内容,接受您的监督:
  1.收费标准公开,公开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2.办税程序公开,公开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步骤及方法。
  3.工作纪律公开,公开税务人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
  4.社会监督公开,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的电话,并设置投诉举报意见箱。
  (四)维护纳税人权利承诺
  1.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1)在青岛市国税局网站(www.qd-n-tax.gov.cn <http://www.qd-n-tax.gov.cn/>)上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信息。
  (2)在办税服务场所免费提供税收宣传资料、税收政策明白纸等。
  (3)通过新闻媒体、电子触摸屏、短信、邮箱等多种形式向您提供涉税信息。
  2.对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我们会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准许或法律、法规的保密条款授权外,我们绝不会向社会公众披露。
  (1)对于您申请查询自身信息的,我们在受理申请后,对您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我们将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您查询结果。
  (2)对违反规定泄漏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我们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您对我们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您对我们做出的税务处罚决定,具体包括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含2000元)罚款或者对法人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含1万元)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
  5.您对国税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有异议,应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依的担保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您对国税机关做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对于您向我们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对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我们将公正审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情况复杂,延长审理时限的,我们将告知您延长的时间。
  8.因我们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等,致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您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我们将依法给予赔偿。
  9.您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廉政监督电话:83891269.
  (五)提供税法援助服务承诺
  我们会根据您的需求,向您提供青岛市国税系统的税法援助,直接帮助您处理和解决税收争议问题。
  (六)实施监督承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您有权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区(市)国家税务局进行投诉。我们将及时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投诉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网上投诉:青岛市国税局网站(www.qd-n-tax.gov.cn <http://www.qd-n-tax.gov.cn/>)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 吉国税发[2006] 2006/7/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与专 内蒙古自治区地 2016/3/2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国税发[2005] 2005/7/1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变工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 青地税发[2013] 2013/9/22
青岛市国家税务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纳税服 青国税发[2013] 2013/3/2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服务热线 深国税告[2010] 2010/9/30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75 2016/5/2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国家税务 2015/12/1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税务系统“服 2021/9/30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0-2012年 苏地税发[2010] 20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