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10]9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时间: 2010-10-22
实施时间: 2010-10-22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指示精神,利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提供支撑,保证信息资源的有效流动、开发和利用,为税务机关更好地掌握税源信息提供有效的监管技术手段,同时进一步提高组织机构代码数据质量,以提升工作水平、服务科学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共同开展税务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税务系统内的全面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是税务、质检两部门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过网络系统,根据共同约定的共享信息范围,分别向对方提供信息并进行比对、分析、处理。实现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可以满足税务登记业务需要,为纳税人提供更快速便捷的服务,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辅助工作手段和信息提示,满足对税收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等信息的查询、管理需要。同时,实现对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有效校核,建立数据信息自动维护更新的良性循环体系。
  二、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成联合工作小组,确定了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的框架模式和工作开展方式,在此基础上编写了具体业务需求和技术实现方案,并据此各自调整了部门应用系统,以支撑工作开展。经过北京、安徽、江西省(市)国税局一年实地试点运行,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启动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全国推广工作,具体工作要求见《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
  三、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内部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各项工作,同时要做好部门间的配合,确保共享信息安全。真正做到各尽其责,各尽其能,保证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在全国的成功应用。
  附件: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指示精神,利用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提供支撑,保证信息资源的有效流动、开发和利用,为税务机关更好地掌握税源信息提供有效的监管技术手段,同时进一步提高组织机构代码数据质量,以提升工作水平,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本方案。
  一、税码信息共享的必要性
  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以下简称税码信息共享)是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两部门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过网络系统,根据共同约定的共享信息范围,分别向对方提供信息并进行比对、分析、处理。在确保安全、准确、快捷、高效的前提下,实现税务机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码中心)间的信息共享,为纳税人提供更快速便捷的服务,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辅助工作手段和信息提示;同时,也可以实现对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有效校核,建立数据信息自动维护更新的良性循环体系。
  二、税码信息共享的指导思想、目标
  (一)税码信息共享的指导思想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有关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为面向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提供支撑手段,建立数据信息自动维护更新的良性循环体系,保证信息资源的有效流动、开发和利用,为联合监管提供完善有效的信息服务手段。
  (二)税码信息共享的目标
  改善公共服务,加强税收征管,强化信息资源开发、应用,推进信息服务渠道和机制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1.有利于改善公共服务
  实现税码信息共享,应满足税收业务需求,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2.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应以税码信息共享系统为依托,建立、健全税码信息共享流程体系,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工作手段和信息提示,满足对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等信息的查询、管理。
  3.有利于信息共享
  应充分利用税码信息共享系统,推动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资源信息有效整合,建立数据信息自动维护更新的良性循环体系。
  4.有利于规范操作
  通过税码信息共享系统数据资源的交互,提高税务机关采集数据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的规范性。
  5.有利于管理监督
  应通过税码信息共享,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全过程的监督,为联合监管提供积极有效的信息服务手段。
  三、税码信息共享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满足信息共享要求的全部信息
  通过税码信息共享的数据交互及反馈,为参与税码信息共享的机关、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信息相关内容,包括:为税务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相关的全部信息,为代码中心提供税务部门的反馈数据、核对信息以及代码中心所需税务数据。
  (二)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触发机制
  根据税务与代码中心共享数据的业务,针对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信息、管理信息、不一致信息、地址信息等不同信息分别建立触发机制和处理方式,加强信息交互之间的安全和资源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固性。
  (三)根据不同的反馈信息进行处理
  税码信息共享系统根据代码中心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形成各业务独立的信息资源,并根据各业务资源分别形成反馈信息,同时将反馈信息提供给代码中心,实现反馈信息资源共享。代码中心根据不同的反馈信息进行接收和处理。
  (四)实现共享信息的导入导出及比对、分析
  税码信息共享系统根据共享资源进行信息资源的比对、分析,形成质检系统与税务系统数据相互间差异、核对等信息,并提供信息资源的导入、导出。为税务机关与质检机关在信息提示、漏征漏管、提高数据采集质量等方面提供支撑,保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有效校核,在建立数据信息自动维护更新的良性循环体系等方面提供可靠依据及支持,为联合监管提供完善有效的信息服务手段。
  (五)加强在征管软件中对共享信息的利用
  通过税码信息共享系统中信息资源的共享性,为税务征管软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及数据比对、分析结果。通过信息资源的交互强化征管软件信息提示、纳税人监管等业务,为有效提高征管软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给予信息及数据上的支持。
  四、税码信息共享的保障措施
  (一)成立税码信息共享推广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1.领导小组和工作组成员
  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两部门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为两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由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成。
  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组成。
  2.工作组职责
  综合业务方面:研究全国推广应用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及重大问题,研究拟定推广应用工作规划,组织做好推广试点工作,研究拟定推广应用工作计划,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工作突发事件业务应急处理预案,组织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出现的业务方面的问题,指导、督查地方有关部门开展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推广实施情况调研等。
  技术方面:研究推广应用工作总体技术规划、技术标准以及相关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推广应用工作系统实施、运维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推广接口软件开发等系统建设工作,负责推广系统安全生产技术保障工作,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工作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理预案,组织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系统出现的技术性问题,组织做好推广试点技术准备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各单位推广技术工作等。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1.建立中央部门之间横向协调工作机制
  (1)问题协调解决机制
  涉及两部门之间业务方面的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牵头组织工作组成员单位,确定问题成因、提出解决方案;涉及两部门技术方面的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工作组成员单位解决。
  仅涉及单个部门的问题,由部门内部协商解决。
  (2)相关软件及接口升级完善机制
  两部门共同完成接口升级涵盖业务需求、技术分析的解决方案后,启动接口升级的开发工作,两部门共同完成测试并签字确认,并完成各自相关软件修改后,进行接口升级工作。
  升级完善接口相关软件时,各部门应在启动开发时将调整涵盖业务需求及技术分析的解决方案提交给另一部门,以备另一部门检视相关软件是否需要调整升级,软件升级版本发放10个工作日前应告知另一部门。
  2.建立中央和地方之间协调反馈机制
  地方在推广应用工作需要反映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问题反映
  基层税务部门在推广应用工作中遇到的业务、技术方面的问题,由省级税务部门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反映。
  基层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在推广应用工作中遇到的业务、技术方面的问题,由省级组织机构代码机构统一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反映。
  (2)问题解决
  中央有关部门接到地方反映的问题后,应启动中央部门工作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单位一般应在接到地方反映的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确认,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3)问题反馈
  按照“谁受理、谁反馈”的原则,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处理结果,由受理单位直接反馈到反映问题的单位。
  3.地方应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
  各省级单位税务机关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应参照中央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推广应用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应加强沟通,积极稳妥解决应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保证税码信息共享工作的应用效果。
  五、税码信息共享的工作职责
  (一)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实施税码信息共享全国推广综合业务方面工作,研究全国推广应用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及重要问题,研究拟定推广应用工作规划,组织做好推广试点工作,研究拟定推广应用工作计划,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工作突发事件业务应急处理预案,组织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出现的业务方面的问题,指导、督查地方有关部门开展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推广实施情况调研等。
  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全国推广技术方面的工作。研究推广应用工作总体技术规划、技术标准以及相关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推广应用工作系统实施、运维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推广接口软件开发等系统建设工作,负责推广系统安全生产技术保障工作,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工作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理预案,组织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系统出现的技术性问题,组织做好推广试点技术准备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各单位推广技术工作等。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工作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为税码信息共享推广提供所需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资源,保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完整及准确性,接收及校核税务反馈数据,负责安排协调推广应用工作中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发送及反馈数据接收问题,协调国家税务总局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代码中心数据交互出现的业务、技术性问题。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为税务系统提供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的查询服务及提供相应数字证书电子钥匙。
  (三)各省(市)税务机关、代码中心的工作职责
  各省(市)税务机关落实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码信息共享资源的应用工作。参照中央部门管理方式、协调机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安排软硬资源,保障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及时反馈。同时,规范推广中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和反映推广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共享信息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省(市)代码中心要积极落实与税务系统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资源共享的应用工作。按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统一部署,积极联系对应税务部门,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认真配合做好税务部门平台应用的培训工作,保证数据质量,保障代码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及时解决和反应推广应用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代码共享信息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六、税码信息共享的实施要求
  税码信息共享推广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推进这项工作,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且应分步实施。2010年,在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和优化操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税码信息共享。各地应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积极推进本辖区的税码信息共享推广工作。
  已经实现税码信息共享推广的省份,应按照本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信息共享的应用力度,保证税码信息共享的系统的稳定。
  尚未实现税码信息共享的地区,应根据本方案的规定,按照全国统一的税码信息共享推广流程和接口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税码信息共享工作,保证2010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税码信息共享的目标。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 2014/8/25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告知单 0001/1/1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组织 宁价费发[2009] 2009/7/10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告知单 0001/1/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告知单 0001/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8/10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4/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 鄂国税发[2002] 2002/8/1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5/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