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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11]57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4-11
实施时间: 2011-4-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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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1]7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材料报备(以下简称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报备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各事务所、分所应当高度重视,并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报备工作,全面、深入地掌握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加快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不断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报备范围和方法
  (一) 报备范围
  在北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纳入本年度报备范围。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
  (二)报备方法
  1、本年度报备工作将启用报备新系统,(网址http://www.bb.acc.gov.cn/admin), 请直接登录该网址或者从会计行业管理网的链接点击进入进行相关报备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登录用户名密码和原来系统一致。
  2、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北京市财政局网(网址:http://www.bjcz.gov.cn/)或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网址:/)下载本年度报备工作的相关文件。
  三、报备内容及相关说明
  (一)报备主要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5);
  6、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7、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8、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二)相关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分所的,异地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2、附表4和附表5为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的规定新增的报备材料,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附表4和附表5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范对象,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要求,还需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8号)
  4、如需要变更信息,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分所负责人、办公场所等项目与系统中信息不一致的,请按照原变更流程在原来的系统中操作。
  5、如遗忘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密码,需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密码重置申请,重置后的密码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
  6、事务所完成网上报备后,将网上填好的表格直接打印,且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存放本所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财政部门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7、本年度报备工作于2011年5月31日结束,网上基本信息报备窗口同时关闭。
  四、报备要求
  1、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确保报备工作质量。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相关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结合本所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报备工作;要落实责任,认真核实、分析相关数据,确保报备数据完整、真实,按时完成2010年度报备工作。
  2、加强纪律,严格把关,切实落实工作职责。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门将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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