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及罚款票据进行年检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02]2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2-4-25
实施时间: 2002-4-25
失效时间: 2011-2-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票据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票据使用,推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各项规定的落实,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中央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票据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和地点
  票据年检时间从2002年5月15日开始,8月底结束。年检地点设在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票据中心,燕京饭店西侧路口,向北200米路西)。联系电话:68518869;传真:68520047。
  二、年检范围
  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依法进行当场处罚罚款并在票据中心领取了《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购领证》或《中央单位罚没票据购领证》,购领了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款票据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中央年检单位),均应按财政性资金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会计决算资料参加票据年检。内部结算票据的年检工作,按财政部财综字[1998]24号文件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
  三、年检内容
  (一)中央年检单位购领和使用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乱罚款行为,是否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
  (二)中央年检单位的收费资金和罚没收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中央年检单位是否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票据是否有专人管理。
  (四)中央年检单位票据使用情况。
  1.票据的使用记录是否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所收、所罚金额是否一致。
  2.有无票据相互混用或串用现象。
  3.有无擅自印制票据或买卖、转让、转借票据的行为。
  4.有无丢失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时,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票据中心备案。
  5.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年检方法
  年检采取单位自查与票据中心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在京中央单位对本单位自2000年到2001年之间的票据使用情况先进行自查,做好分类工作,将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并填写有关表格(见附件),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持自查材料、票据存根联及有关表格到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进行年检。京外中央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自查(内容同上),并于7月1日前将自查结果报票据中心备查,票据中心根据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2000年、2001年两年内,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的在京中央单位,以及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已累计超过500本以上的在京中央单位,可不到财政部票据中心进行年检,由财政部票据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到这些单位进行检查。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的重点检查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根据情况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前将电话通知各被检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五、票据年检需携带的有关资料
  (一)《中央单位收费(基金)票据购领证》、《中央单位罚没票据购领证》。
  (二)2000年到2001年间使用的由财政部票据中心统一印制并发放的票据存根。
  (三)要求各被检单位所填写的检查表。
  六、处理违纪问题的政策依据
  对票据年检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以下有关法规处理: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
  (四)《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
  (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六)《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
  (七)其他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制度的规定。
  请各单位将本《通知》及时下发到所属机构,并督促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检手续,不得疏漏。对逾期未年检的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年检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二、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款票据检查表(略)
  三、2000年度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检查表(略)
  四、2001年度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检查表(略)
  五、2000年度中央单位罚没票据检查表(略)
  六、2001年度中央单位罚没票据检查表(略)
  七、在京中央单位名单及票据检查时间安排表(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 湘价费[2009]16 2010/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 辽政发[2000]4号 2000/1/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 粤价[2012]258号 2012/11/2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鲁政办字[2013] 2013/9/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冀财综[2005]30 2005/9/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 内财非税[2011] 2011/4/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 浙财综[2013]11 2013/12/3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转 2015/2/26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 内财非税[2017] 2017/4/17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2023年我市 202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