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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建[2011]5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1-3-17
实施时间: 2011-3-17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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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各相关国有矿业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探费、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中央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中央地勘基金、省级地勘基金、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省级扶贫地质勘查等项目勘查所发现的矿产地。
  二、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管理登记、统计和报告制度,并与矿业权管理衔接;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辖区内涉及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进行清理并按时汇交地质资料;要抓紧对辖区内无偿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清理,并督促矿业权人尽快申请处置矿业权价款。
  三、省地质调查局、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各国有矿业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并通知所属单位对2010年12月30日前已经实施的国家出资勘查项目进行清理,并将已探明矿产地的项目清理情况按“国家出资已探明矿产地明细表”(附件2,电子表格可登录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填写汇总后,务必于2011年5月3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联系电话0871-5747373、5747395),同时按规定汇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附件:1.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2.国家出资已探明矿产地明细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1.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2.国家出资已探明矿产地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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