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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价综[2011]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27
实施时间: 2011-4-1
失效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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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
  为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0]66号)、《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管理暂行规定》(闽价服[2010]255号)精神,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中属于强制性、垄断性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经营者,岛外四个区按属地原则,岛内市、区两级按管辖原则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以下简称《收费证》)。
  申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
  一、申领《收费证》范围:
  1、公用事业部门(水、电、气)经营服务性收费;
  2、交通运输经营服务性收费:铁路票价、公路客运票价、城市公交票价、农村客运票价、出租车运价、轮渡票价、公交场站使用费、船舶交易、港口内外贸经营服务性收费、E通卡收费;
  3、公共资源停车场收费、白蚁预防灭治收费;
  4、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申领《收费证》程序:
  1、符合规定领证的收费单位凭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文件和相关资料,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或登录福建省物价局网站“在线办事”栏目下载中心,自行下载《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2、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后送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除外)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提交所辖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三、申领《收费证》须提供的资料:
  1、合法有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批准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
  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5、其它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四、各单位申领《收费证》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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