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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委托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行使收费票据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发文文号: 黑财法[2011]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3-18
实施时间: 2011-3-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0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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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委托你单位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现将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一、 委托范围及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十九条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财政厅委托你单位组织实施《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属于省财政厅管辖范围之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二、 应履行的义务
  你单位应以省财政厅名义实施上述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应积极主动履行受委托的职权,按照“程序合法、实体适当”的要求,对发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违法案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应主动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省财政厅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和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行政处罚案件要报省财政厅法制机构审查、备案,处罚案件卷宗应内容完备并妥善保管;应加强对本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有关规章制度。
  三、 委托时间
  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你单位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如出现疏于行使职责或者行使职责严重不当,以及不按省财政厅要求履行义务等问题,省财政厅将依法终止本委托。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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