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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采[2011]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3-21
实施时间: 2011-3-2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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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省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考核。外省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事先应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考核。
  第四条 驻黑龙江省甲级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考核,乙级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或委托其所在市地财政部门负责考核,各代理机构(含外省在黑龙江省从业的代理机构)在各市地的分支机构,原则上由其业务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由于特殊原因,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考核分工作适当调整。省财政厅对乙级代理机构和各分支代理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标准统一,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不得借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考核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考核人员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代理机构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有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纪律要求,岗位职责、监督机制、收费规则、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人员的数量、学历、职称情况,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招投标场所(开标室、评标室)、设备(影视监视设备)情况,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试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十条?业务操作情况。包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合同备案、质疑受理、收费管理等各环节的规范程度以及是否超越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采购规模和效益情况。包括年度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次数、规模和采购价格与采购预算、资金节约率等情况。
  第十二条?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是否公平公正地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及采购人对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等。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前15天,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发布考核公告,明确考核的时间、范围、方式及所需准备的资料,同时以文件形式通知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准备考核所需资料。
  第十五条 考核采取打分的方法。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 在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应将有关加分或扣分的事实载明并由代理机构确认。代理机构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意见。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需明确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财政部门向代理机构下达整改意见,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整理存档。
  第四章 考核责任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或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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