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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服[2010]41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0-12-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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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国有大中型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用联社、江苏省国信集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联江苏分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不得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
  (一)商业银行及其营业网点要全面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及监督电话12358等,使客户充分享有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二)商业银行及其营业网点实行明码标价的方式包括:公示栏、电子触摸屏、电子滚动屏、网站、媒体、宣传材料、对账单、服务手册及多媒体终端现场查询等多种方式。对政府定价(指导价)以及涉及民生的服务项目必须采取公示栏形式实行明码标价,对其它服务项目,各商业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自行选择明码标价的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三)商业银行及其营业网点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位置醒目、价目齐全、内容真实,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四)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是商业银行服务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及其营业网点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履行服务告知义务。商业银行及其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服务前,应履行告知义务并在获得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商业银行应及时终止相关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四、各商业银行及其营业网点在开展服务时,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的服务价格;
  (二)超过政府定价(指导价)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四)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五)强制服务并收费;
  (六)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
  (七)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定专(兼)职物价人员落实价格管理规定和明码标价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自觉维护银行服务价格秩序,为消费者营造诚信、放心的金融消费环境。
  六、各商业银行要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屡查屡犯、社会反响较大等重大价格违法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七、对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其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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