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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支付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一期]、2009年青岛市政府债券、2009年湖北省政府债券[一期]、2009年青海省政府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1-4-11
实施时间: 2011-4-11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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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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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一期)、2009年青岛市政府债券、2009年湖北省政府债券(一期)、2009年青海省政府债券(以下简称“该四期债券”)将于2011年4月23日支付利息。为做好该四期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一期)证券代码为“109010”,证券简称为“吉林0901”;2009年青岛市政府债券证券代码为“109011”,证券简称为“青岛0901”;2009年湖北省政府债券(一期)证券代码为“109012”,证券简称为“湖北0901”;2009年青海省政府债券证券代码为“109013”,证券简称为“青海0901”。
  该四期债券均为2009年4月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均为1.82%,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2元。
  二、本所从2011年4月15日至2011年4月25日停办该四期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该四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均为2011年4月22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该四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1年4月25日除息交易。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该四期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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