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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函
发文文号: 新地税函[2011]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7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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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两公司《关于申请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报告》收悉。经研究,为适应两公司集中出单打印发票的需要,同意两公司使用企业冠名发票(平推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公司使用的企业冠名发票采用维、汉二种文字印制,名称统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单联,成品规格统一为210mm×297mm。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发票代码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26500**316**、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26500**317**。
  二、两公司使用的企业冠名发票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现使用的旧版发票可延用到2011年5月31日。
  三、企业冠名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具体事项参照《关于企业冠名发票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地税函[2010]1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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