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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函
发文文号: 新地税函[2011]6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21
实施时间: 2011-4-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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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关于使用单联发票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两公司基本具备财务管理规范、电子计费系统建立完备、发票电子存根可存储5年的条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两公司使用平推式单联机打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名称、代码、规格。两公司使用的平推式单联机打发票名称统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分别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其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发票的代码为26500**427**,规格为190mm×101.6mm;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发票的代码为26500**318**,规格为210mm×297mm。
  二、两公司使用的平推式单联机打发票于2011年4月1日起启用,现使用的旧版发票可延用到2011年6月30日。
  三、平推式单联机打发票使用管理有关的具体事项参照《关于企业冠名发票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地税函[2010]1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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