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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民救发[2011]2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1-4-1
实施时间: 2011-4-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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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对 象 原月标准(元) 调整后月标准(元) 月增加额(元)
三胞胎 585 657 72
社会孤老残幼 585 657 72
司法老残 585 657 72
重残无业 城镇 585 657 72
农村 4680/年 5616/年 936/年
散居归侨 城镇 737 827 90
农村 640 718 78
宽释人员 城镇 737 827 90
农村 640 718 78
因公致残知青 737 827 90
纠错人员 737 827 90
摘帽人员 737 827 90
港台回归人员 737 827 90
潘案人员 737 827 90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737 827 90
起义投诚人员 城镇 1372 1540 168
农村 1142 1282 140
特赦托派 1814 2036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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