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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发电[2011]2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4-6
实施时间: 2011-4-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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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精神,现就我省提高成品油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500元和4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580元和7730元。其他规格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980元和 813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供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比照以上规定,按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我省汽、柴油各价区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二。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和双方协商的合理运杂费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4月7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
  1、成品油价格提高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不作上调。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可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进行疏导,在疏导措施出台之前继续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3、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公路客运增加的成本支出,按油运价格联动机制,采取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的方式适当疏导。
  4、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绿色通道等有关政策,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二)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按既定补贴机制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各地要统筹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保证成品油特别是春耕期间柴油市场供应。
  (四)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组织好价格监督检查。
  1、石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3、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和省延长集团公司要在4月7日16: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传真电话:029-87291546)。
  请各设区市物价局速将此件转至所属县(市、区)物价局。
  附表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附表二:陕西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相关附件:
附表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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