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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报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4-7
实施时间: 2011-4-7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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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粤财会〔2009〕37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和完善培训市场,现决定开展2011年度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申请
  (一)自查报备。
  已在省财政厅备案的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请认真对照财会〔2006〕19号文和粤财会〔2009〕37号文的有关要求以及承诺事项组织自查,并填报《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面授)》(附件1)或《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远程教育)》(附件2)。
  其他未备案的在穗高等院校会计院系、有意及有能力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的有关单位也可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面授)》(附件1)或《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远程教育)》(附件2)并作出承诺。
  (二)报送要求。
  原备案单位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有关材料,其中:面授培训单位应报送自查报告、《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面授)》、相关师资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相关学历、证书原件报验后退回);远程教育培训单位应报送自查报告、《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远程教育)》、远程教育方案等材料。
  有意新增备案的单位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申请报告、备案表。
  二、备案公告
  省财政厅将采取查阅材料、实地抽查等方式审核备案单位有关资格条件以及培训工作基本情况(培训质量、培训收费、承诺履行情况等)。符合要求的单位将列入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名单,并在广东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布。
  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及方式:
  联系人:龙文标
  联系电话:83170069
  电子邮箱:longeai@。
  附件:1.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面授);
  2.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远程教育)

相关附件:
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面授).doc    
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远程教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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