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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东莞市农村自来水价格定价权限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1]30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4-6
实施时间: 2011-4-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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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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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农村自来水价格定价权限问题的请示》(东价〔2011〕1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为加快实现东莞市全市一张网供水和城乡供水同网同价,更好地维护农村自来水供用水双方权益,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关于对自来水销售价格及相关费用由各市、县实行政府定价的规定,你局可对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形式自来水的价格,包括农村自来水的价格纳入政府定价范畴,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报东莞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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