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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监督[2011]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3-28
实施时间: 2011-3-28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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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现将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1年我省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继续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会计监督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保障经费。
  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列入2011年检查工作质量考评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此项制度。
  三、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确定教育事业单位为全省上下联动单位,此外,各地还应因地制宜确定行政事业与企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各设区市财政局(除宁波市外)检查户数不少于12户(含2户受托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各县(市、区)财政局检查户数不少于3户,检查名单由各市汇总后于4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
  四、各市财政局应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各县市区检查组织布置情况、开展检查通知、查前公示等情况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各设区市财政局要按财政部要求将相关材料(附电子文本)汇总后,于2011年10月25日前报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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