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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3-18
实施时间: 2011-3-18
法规类型: 相关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72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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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总局文件精神,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电子数据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报送。现将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时间为2011年3月14日至6月30日。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委托承担其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以下简称“电子数据”)。对于2010年财务报表不需进行审计的2010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自行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
  三、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的,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自行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同时向外汇局提交纸质材料。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纸质材料对应的内容一致。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提交年检数据的申请书;
  2、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包括:(1)企业书面声明;(2)2010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3)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4)2010年度损益表。(见附件1)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0年度审计报告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2010年新成立无需进行审计的企业提交财务报表);
  4、《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1、2、4交原件,材料3验原件交复印件,所有上交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在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时,直接投资系统将对部分关键数据进行自动核对,并自动反馈核对电子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填报电子数据的操作过程中,应认真查阅直接投资系统反馈的信息提示,及时修订、提交相关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应及时查询外汇年检情况。
  六、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的,应同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交由被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完成后,将《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纸质)上交外汇局。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年检年度内发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先向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后,会计师事务所再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
  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上述重大事项变更的,应提请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后,会计师事务所再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
  八、外汇年检结束后,直接投资系统将自动暂停“未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对于连续两年未参加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联合年检的规定,外汇局将注销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被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再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外汇局先对其按相应规定处罚后,为其恢复外汇登记并为其办理相应的外汇业务。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填写外汇年检信息的说明及提交相关电子数据的操作指引。
  十、外汇局如发现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的,应当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
  十一、参检企业需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向“深圳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系统”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年检数据。
  特此通知
  附件1: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及外汇业务信息登记表
  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
  年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六路501栋(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一楼大厅5号年检窗口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电话:83302288-545、546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及外汇业务信息登记表.xls    
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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