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额度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28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511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结合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水平,现就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额度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个人所得税免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额度为85647元。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时,所采用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额度为714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ssww1975   2011年4月2日
实施时间有误,应为2011年1月1日起
相关法规  
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建金[2015]150号 2015/10/8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 地税二[1999]34 1999/10/1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财综字[1994]12 1994/11/23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 2024/10/3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征免个人 深地税发[2010] 2010/4/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 2013/6/18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 2024/5/1
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2025/5/8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 2014/7/29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 黑建金[2013]10 2013/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