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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费[2011]5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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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通知》规定,不得继续收取《通知》中明确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本市社团代上一级社团收取《通知》中规定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及相类似的费用,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二、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本市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一律不得收费。
  三、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要加强对社团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二О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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