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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11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医发[2011]3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1-3-25
实施时间: 2011-4-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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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11医保年度(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账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以及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沪府发[2011]8号),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2011医保年度,本市城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仍按2010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按规定计入。具体标准见下表:
  2011医保年度城保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参保对象

  计入标准 (元)

  在职职工

  34岁以下

  140

  35-44岁

  280

  45岁以上

  420

  退休人员

  74岁以下

  1120

  75岁以上

  1260


  二、关于城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1年4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2011医保年度,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照城保办法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见下表。
  2011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

 

参保对象

  门急诊

  自负段标准

  (元)

  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

  (元)

  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

  (元)

  在职职工

  1500

  1500

  280000

  退休

  人员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

  300

  700

  280000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

  700

  1200

  280000

  三、关于住院和家庭病床费用结算
  对于2011年3月31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
  对于2011年3月31日前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四、关于暂停联网结算
  为配合2011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于2011年3月30日、31日和4月1日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的具体时间如下:
  医保计算机系统部分时段暂停联网结算时间表
  日期  暂停联网时段
  3月30日(星期三)  0∶00-6∶00
  3月31日(星期四)  0∶00-6∶00
                      22∶30-24∶00
  4月1日(星期五)  0∶00-6∶30
  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参保人员(包括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购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疗费用收据(或药费发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有效身份证件,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 2011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年度转换涉及的相关标准,暂维持2010医保年度标准。
  (二)2011医保年度,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个人缴费计入标准,按照2010年社平工资80%的2%计入。
  (三)2011医保年度,外来从业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日常医药费补贴标准暂维持2010医保年度标准。
  (四)2011医保年度,本市精减回乡老职工门急诊定额包干费维持2010医保年度标准不变。
  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2011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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