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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自查的通告
发文文号: 大地税告[2011]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31
实施时间: 2011-3-3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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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促进和谐纳税环境构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自查年度
  自查对象应当对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3个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内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不含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税款)。
  四、自查要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2011年4月1日到2011年4月18日期间,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开展税收自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税费时,要如实注明税费所属期限,准确计算缴纳滞纳金。
  自查结束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开展税收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除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将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向社会公告;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及具体自查程序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dl-l-tax.gov.cn)同时发布,纳税人可登陆网站查询。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自查程序
  自查发现问题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填写申报表,按照原申报方式申报。窗口申报的,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充申报;网上申报的,进入“补充申报”界面申报。
  自查未发现问题的,不需要补充申报。
  自查申报受理截止至20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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