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人社发[2010]200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0-12-7
实施时间: 2010-8-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40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全市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12月31日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其待遇按下列标准调整:
  (一)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70元,二级160元,三级150元,四级140元。
  (二)生活护理费按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3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1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调整后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1150元/月,二级1080元/月,三级1020元/月,四级950元/月。
  调整后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86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7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00元/月。
  调整后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配偶抚恤金48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430元/月。
  二、2009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本通知所列的标准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退休工伤人员工伤医 渝劳社函[2007] 2007/7/9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 渝人社发[2010] 2010/7/2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 渝劳社发[2002] 2002/3/2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 2008/2/29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 鲁政发[2003]10 2004/1/1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问题 豫劳社工伤[200 2007/8/8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京人社工发[201 2011/1/1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未及 厦劳社[2006]15 2006/6/9
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 京人社工发[201 2011/1/1
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1] 20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