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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建[2011]4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1-3-16
实施时间: 2011-3-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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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学规划,集中连片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各地要在充分论证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建筑用能需求的基础上,提出集中连片推广方案,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于2011年4月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附电子文档一份。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编制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
  二、重点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一是对于已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要抓紧实施,在确保完成示范任务的前提下,要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经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推广面积继续给予财政补助。同时,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市县,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资格。二是抓紧组织申报2011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2011年度新申请示范市县要按照《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的规定编写申请文件,并于2011年4月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材料包括:申报示范城市、示范县人民政府申请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和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2011年采暖季前实行热计量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备案表;申请示范城市和示范县的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省财政厅一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两份。届时,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相关附件:
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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