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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劳社就[2011]3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3-25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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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大榭开发区、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宁波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文所称小企业是指注册地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域内,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加工制造业、服务业、商贸业、手工业和社区服务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房屋中介除外),年营业收入(或销售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且从业人数在30人(含)以上300人(含)以下,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年营业收入(或销售额)为3000万元以下的认定以贷款发放年度的上年度末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年营业收入(或销售额)为准。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小企业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贴息:
  1. 贷款审批月职工总数超过100人(含)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时发放工资、参加社会保险;
  2. 贷款期间新招用各类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时支付工资且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小企业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
  1. 贷款审批月职工总数达30人(含)以上但不超过100人,且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时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
  2. 贷款期间新招用各类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且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
  三、贴息标准及期限
  1.贴息标准为申请贷款贴息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
  2.贴息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最多不超过2次。展期不贴息。
  四、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报,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贷款发放年度的上年度末财务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4.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5.贷款审批月企业在职职工名册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6. 贷款期间新招用各类人员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五、申报和拨付时间
  贴息申报采用随时申报、定期发放形式,每季度发放一次。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于季末次月5个工作日之内,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复核,并按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办法完成经费核拨。
  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在贴息经费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
  六、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开展小企业贷款贴息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完善基础管理,建立工作台帐,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应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八、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劳动保障局要根据本实施细则,抓紧研究制订适合各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相关附件:
宁波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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