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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两个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人社发[2011]1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2-28
实施时间: 2011-2-28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4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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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地税局,市基金中心: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认真做好〈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实施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征收社会保险费实际,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业务由地税部门办理,办理流程与原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业务流程一致,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地税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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