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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1]26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24
实施时间: 2011-3-24
失效时间: 2013-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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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版权局:
  《关于申请核批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问题的函》(粤权函[2011]6号)收悉。你局信息中心按照《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粤价函[2010]121号)有关规定试行一年来, 对我省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和保护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促进作用。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局信息中心在开展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工作时,继续按粤价函[2010]121号文有关规定要求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止,有效期满前两个月,请你局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我局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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